部分政策原文: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
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印发实施,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同时,国务院要求各相关部门持续压减罚款事项,对违反法定权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可采取其他方式规范管理的罚款事项做到应减尽减。交通运输部对涉及邮政管理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个别罚款事项作出修改。此外,对关于委托行政处罚的内容作出修改。
此次修改,涉及2个条款。一是删除第三十三条中委托行政处罚的内容,邮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政处罚统一按照《行政处罚法》和《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执行,各具体规章中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删除第三十七条关于未按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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