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十一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强化食品小作坊依法登记管理,明确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进一步优化登记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工作流程。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缩食品小作坊登记时限,实施食品小作坊告知承诺制,提升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效率。加强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部门职责,细化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要求,保障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还修订了执法主体名称、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部门职责、实施一坊一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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