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
《办法》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一是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二是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三是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四是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五是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5方面内容。
《办法》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修订以下内容: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5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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