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开展排查
通过资料和线索收集、现场勘验等多种方式,确定识别对象;判定是否属于农村黑臭水体,并核实地理位置(有关水体坐标等)、水体面积等信息。可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地图类App等技术手段,提高排查效率。鼓励村民监督并提供排查线索。
3.2 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清单
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3):
(1)基本信息。包括黑臭水体所在行政区域、编号、名称、水体类型、水体面积、黑臭段地理位置等。原则上,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如湖泊、水库或坑塘等)可作为一个单独的黑臭水体。河流、沟渠等线状水体,连续的黑臭部分为一个单独的黑臭水体;地方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区分为若干黑臭水体(如以行政村为边界)。
(2)判定依据。包括感官判断、公众评议、水质监测等。判定依据为水质监测时应填写“排查时水质监测指标”。
《指南》依据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特征与成因,因水体类型施策,精准治污。二是经济适用,利用优先。合理选择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模式。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生态化等措施进行治理,降低治污成本。三是典型引路,注重实效。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进治理。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引导村民共商共治共管共享等原则治理水体。
《指南》明确,原则上将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较大面积黑臭水体)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黑臭水体纳入省监管清单管理。省监管清单中水体面积较大、治理难度复杂的黑臭水体,视情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
《指南》明确,一是整县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坚持以污染源头管控为根本,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整县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二是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措施。根据水体用途或其用地分类和污染成因,结合村庄发展规划、区域经济水平和村民需求等确定治理思路,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三是严控将水体“一填了之”。实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确因无水源而导致水体消亡的,在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方可采取覆土填埋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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