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解读:
《办法》对铁路运输企业保障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作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压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九项职责。包括规定公告、制度制定、资金投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实施、禁限物品处置、信息化、应急处置。
二是细化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三类要求。包括安全检查作业场地和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使用、维保以及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图像保存要求。
三是明确安全检查人员五方面规定。包括人员配备、教育和培训、统一着装、依法履职、健康保护。
(二)进一步充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内容。
一是完善车站和旅客列车安全检查实施要求。明确提出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两种安全检查方式,新增实施人工检查条件、导盲犬安全检查要求、分区隔离措施、对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安全检查要求以及免检规定。
二是新增具备场站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和实施安全检查的铁路无轨站安全检查工作要求,明确按照《办法》规定进行。
三是新增进入安全检查区域的商品、其他进站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禁限物品处理要求。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告知义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旅客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等。
三是明确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旅客列车应将物品移交前方停车站,在车站旅客可选择交送行人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自弃四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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