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
解读:
对比原《办法》,修订后《办法》重点在七个方面作出调整:
(一)完善发展保障制度安排。根据上位法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快递业发展规划制定、快件进出境设施建设、城乡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有关制度安排。
(二)强调绿色发展原则。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效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
(三)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遵循上位法规定要求,细化总部快递企业对所属快递服务网络的统一管理责任内容,重点规定了总部快递企业实施安全保障统一管理的有关责任义务。
(四)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提出诚信经营原则,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事项,明确了服务地域事项公示或者公布要求,细化了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等,作出制度安排。
(六)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就加强快递市场秩序规范治理,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违法委托经营、虚构快递服务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制度规范。
(七)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强化快件查询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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