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 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 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 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 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 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和损失。
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
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重点
一是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二是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夯实主体责任,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三是完善粮食储存有关规定。增加了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仓储技术等要求,修改完善了粮食经营者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等表述。
四是完善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运输粮食发生虫害霉变等情况及时处置、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的要求,强化了对运输工具和容器的要求。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
总则包括制定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粮食和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责等。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实行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等内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包括粮食收购入库、仓储、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等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包括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等方面规定。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包括粮食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同主体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的规定。
监督管理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等。法律责任包括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粮食经营者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附则包括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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