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12月22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明确表示批复的“一体化”项目自动纳入年度开发方案,不占用其他类别新能源项目规模。
根据通知,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自主调峰、自我消纳、自发自用”原则,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接入并网、统一调度运营,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
电源侧要求。“一体化”项目合理确定新能源装机规模,交流侧装机容量不超过对应新增负荷、储能规模之和。同一负荷主体不得重复配套新能源项目。“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站原则上不向电网反送电,不计入全区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弃电风险。
电网侧要求。配套电网设施由投资主体自主建设。项目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由投资主体建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适时回购。
组织实施方面。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主体责任,根据本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商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备案(核准)光伏、储能和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风电、33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负荷项目要按审批权限商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每季度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解读】
根据市场调研发现,该通知主要关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其中提出:
1、项目纳入方案:明确表示,已批复的“一体化”项目将自动纳入年度开发方案,并且不占用其他类别新能源项目的规模。这表示“一体化”项目在年度开发方案中具有优先地位,且不会与其他新能源项目产生规模上的冲突。
2、原则与要求:“一体化”项目应遵循“自主调峰、自我消纳、自发自用”的原则,并由同一投资主体负责电源、电网、负荷和储能的建设。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成立合资公司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
在电源侧,要求“一体化”项目的装机规模应合理确定,交流侧装机容量不得超过对应的新增负荷和储能规模之和。此外,同一负荷主体不得重复配套新能源项目。项目中的新能源电站不得向电网反送电,并且不计入全区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投资主体需要自行承担弃电风险。
在电网侧,配套电网设施由投资主体自主建设。如果电网企业难以或不适宜建设接网工程,可以由投资主体建设,之后经过协商,电网企业可以依法依规适时回购。
3、组织实施: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他们需要与行政审批部门商议,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备案(核准)光伏、储能和22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风电、330kV以上输变电工程和负荷项目则需要按照审批权限与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前期工作和审批手续。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需要每季度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总的来说,该通知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了明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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