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6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内容指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5、50、8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以上要求。鼓励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优化燃煤锅炉设计和生产制造,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通过优化参数和燃料结构、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
【解读】
政策研究报告显示,这项政策主要围绕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的超低排放标准和减污降碳改造措施进行了阐述,旨在推动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实施,以下是对各部分内容的详细解读:
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标准:
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³,这反映了对空气中微小颗粒物(如PM2.5、PM10等)排放的严格控制,以减少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35mg/m³,二氧化硫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控制其排放有助于减少酸雨等环境问题。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50mg/m³,氮氧化物同样是造成空气污染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其排放量的控制对于改善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8mg/m³,氨的排放控制对于减少大气中的氨气浓度,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2、超低排放要求:
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需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即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的时段,其排放浓度小时均值需满足上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浓度标准。这一要求体现了对燃煤设施排放控制的严格性和持续性。
3、减污降碳改造鼓励:
鼓励在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这意味着在提升环保设施效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同时,也要注重降低碳排放,实现环保与节能的双重目标。
4、优化燃煤锅炉设计和生产制造:
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通过优化锅炉设计、参数设置和燃料结构,以及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这项政策旨在提高燃煤锅炉的能效和环保性能,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综上所述,这段文字强调了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在超低排放和减污降碳方面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排放标准、改造要求和优化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碳排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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