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四条(经营要求)
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
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第六条(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主体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得使用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解读:
《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共分十九条,将“安全、规范、便利”作为修订原则,在严守安全底线基础上,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探索推动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同步规范并推广“一照多址”、“个体工商户登记点”等改革举措,着力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降低住所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适应上位法规定。一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作为制定依据,并根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述。(二)简化住所登记材料。一是在住所使用证明中,明确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情形(第九条)。(三)降低住所使用和登记成本。一是放宽经营场所办照要求,本市登记的经营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登记或备案手续。四)强化房屋安全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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