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解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
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一是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二是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三是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碳排放数据造假问题、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问题等,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
条例对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体现为严控、严查、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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