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制定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不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检查互认。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实现安全检查互认或者单向认可的,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的场所。
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应当远离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区域,设置灭火器材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普速铁路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查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安全检查设备不得用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对铁路运输企业保障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作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压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九项职责。包括规定公告、制度制定、资金投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实施、禁限物品处置、信息化、应急处置。
二是细化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三类要求。包括安全检查作业场地和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使用、维保以及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图像保存要求。
三是明确安全检查人员五方面规定。包括人员配备、教育和培训、统一着装、依法履职、健康保护。
(二)进一步充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内容。
一是完善车站和旅客列车安全检查实施要求。明确提出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两种安全检查方式,新增实施人工检查条件、导盲犬安全检查要求、分区隔离措施、对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安全检查要求以及免检规定。
二是新增具备场站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和实施安全检查的铁路无轨站安全检查工作要求,明确按照《办法》规定进行。
三是新增进入安全检查区域的商品、其他进站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禁限物品处理要求。
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告知义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旅客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等。
三是明确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旅客列车应将物品移交前方停车站,在车站旅客可选择交送行人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自弃四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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