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原文
一、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
沿海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各地区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
二、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
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简称“两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且“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和海洋牧场用海。新建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要科学评估对海洋水动力、生态系统及周边用海活动的影响,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规模,原则上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不得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实施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建设。鼓励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实行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新增养殖用海可能对周边军事设施或军事活动造成影响的,应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确保不占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部队常态使用的海上训练区及航道。
解读:
为保障和优化海水养殖发展空间,《通知》重点提出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各地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增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
二是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优化养殖用海布局,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加快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渔场建造应用。
三是明确严格禁止与适度控制养殖用海。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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