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在第六条第二款后增加“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
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
四、将第十六条中的“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修改为“具体时间要求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除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高速客船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外,高速客船航行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解读:
《规则》制定于2006年,主要是从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等方面对高速客船航行安全予以了系统规范。《规则》实施以来,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考虑到高速客船航速快,夜间航行风险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夜航安全管理,规范夜航管理制度,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需予以优化。同时根据日常管理实际需要,高速客船海船船员任职能力要求、高速客船演习和进出港报告制度等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相应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细化船员任职见习要求。将海船船员见习时长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延长海船船员见习时间使其具备更高实操能力和更丰富实践经验,保障航行安全。
(二)优化演习要求。将固定的“每周一次的应急消防和应急撤离演习”调整为“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航行区域的风险程度、不同季节气候等因素细化具体演习规定;同时增加对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三)简化报告程序。将“在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要求,由“每次一报”调整为“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减少报告频次,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经营。
(四)优化夜航管理。明确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夜航管理要求:一是规定船公司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高速客船定义。协调统一《规则》与国内船舶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将船长不足20米且满足特定航速要求的小型客船也纳入了高速客船范畴。
此外,对部分条文表述一并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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