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本市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和目标)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本市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
林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解读:
现行政府规章《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制定于2009年9月,为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本市林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对照“上海2035”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空间建设和市容环境优化“十四五”规划提出的要求,本市在拓展造林空间、提升森林品质、发挥生态服务功能方面仍需补足补强短板。相应的,现行《规定》已经比较滞后,无法提供有效制度支撑,有必要通过全面修改,制定新的《规定》,形成符合上海超大城市实际和特点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规定》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支撑:一是由市林业部门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明确全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具体领域的专项规划;二是由区林业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区林业发展规划,并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专项规划。这些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还应当按照程序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为推动规划实施、落实造林任务,《规定》进一步要求林业部门制定造林年度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同时,《规定》还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科学造林、提高林木成活率作出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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